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本条款及细则旨在规定网络商城与用户在使用本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在线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款及细则同样适用于使用电脑通信、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

第二条(定义)① “商城”是指公司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施建立的虚拟营业场所,用于进行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的交易,以便向用户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也指经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② “用户”是指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访问“商城”并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③ “会员”一词是指已在“商城”(已删除)注册为会员,并可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解释和修改等)① “商城”应在00网店的初始服务页面(首页)上公布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公司名称及代表姓名、营业地址(包括消费者投诉受理地址)、电话号码、短信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购业务报告号码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以便用户轻松识别。但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也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② 在用户同意条款和条件之前,“商城”必须通过提供单独的链接屏幕或弹出屏幕等方式获得用户的确认,以便用户能够了解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例如取消订阅、配送责任和退款条件。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修改本条款和条件,例如《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条款和条件规制法》、《电子文件和交易框架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等、《上门销售法》等以及《消费者框架法》。④ 若“商城”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应明确修改生效日期及修改原因,并于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前一日,在商城首页发布通知,同时附上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但若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内容对用户不利,则应提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并给予用户宽限期。在此情况下,“商城”应清晰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并以易于用户理解的方式呈现。⑤ 如果“商城”修改本条款及细则,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订立的合同,修改前的条款及细则仍然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合同。但是,如果已订立合同的用户在根据第3条规定的修改后条款及细则的通知期内向“商城”表示其希望受修改后条款及细则的约束,并获得“商城”的同意,则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适用。⑥ 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以及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释应适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条款和条件规制法》等、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和变更)① “商场”执行以下任务。1. 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订立购买合同2. 交付已订立购买合同的货物或服务3. “商场”确定的其他任务② 若商品或服务缺货或技术规格发生变更,商城有权变更未来订立合同项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详情及提供日期将在现有商品或服务内容发布处立即公布。③ 如果“商城”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而改变其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的服务内容,则应立即通过用户可以接收通知的地址将该原因通知用户。④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商城”应当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如果“商城”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五条(暂停服务)① 如遇计算机等信息和通信设施的维护、检查、更换或故障,或通信中断等情况,“商场”可能会暂时停止提供服务。② 对于因第 1 款所述原因而暂时停止提供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商城”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商城”证明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适用本条款。③ 若因经营类型变更、停业或公司合并等原因导致“商城”无法提供服务,“商城”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根据“商城”原先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但若“商城”未公布补偿标准等,则应以“商城”内流通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等值现金形式向用户支付其里程或积分等。

第六条(会员登记)① 用户按照“商城”设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和条件,即可申请成为会员。② 凡按照第 1 款申请成为会员的用户,除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外,“商城”均注册为会员。1. 如果申请人先前已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 7 条第 3 款失去会员资格,但对于自根据第 7 条第 3 款失去会员资格之日起已满 3 年且已获得“商城”批准重新注册的人员,则予以例外。2. 如果注册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笔误3. 其他认定注册成为会员会严重妨碍“商城”技术运行的情况③ 会员协议成立的时间以“商城”的批准送达会员的时间点为准。④ 如果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会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通知“商城”。

第七条(退出会员资格和丧失资格等)① 会员可随时申请退出“商城”,“商城”将立即处理会员资格的退出申请。② 如果会员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商城”可能会限制或暂停该会员的会员资格。1. 在申请时登记虚假信息的情况下。2. 如果会员未能在到期日支付通过“商城”购买的商品等的价款,或因使用“商城”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债务。3. 电子商务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例如干扰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4. 若“商城”被用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及细则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行为,③ 如果同一行为重复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在“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 30 天内未纠正原因,“商城”有权撤销会员资格。④ 如果“商城”撤销会员资格,则应取消会员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应在取消会员注册前至少30天通知会员,并给予其解释的机会。

第八条(致成员的通知)①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以通过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② 若通知对象为数量不定的会员,“商城”可采用在“商城”公告栏张贴至少一周的方式进行个别通知。但若通知事项对会员自身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进行个别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① 用户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商城”申请购买商品,“商城”应在用户申请购买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各项详细信息。(已删除)1. 商品搜索和选择等。2. 输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3. 确认条款和条件、限制退货权利的服务,以及有关费用负担(例如运费和安装费)的详细信息。4. 表示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 3 项中的事项(例如,点击鼠标)5. 购买商品等的申请及确认,或“商城”的确认同意6. 选择付款方式② 若“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买家的个人信息,则必须在买家实际购买申请时取得买家的同意,而不必在会员注册时事先取得全面同意。在此情况下,“商城”必须向买家明确说明拟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保留和使用期限等。但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例如依据《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则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① 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商城”不得接受第九条规定的购买申请。但是,如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商城”必须告知该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则合同可能被撤销。1. 如果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笔误2. 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烟草和酒精。3. 其他情况,如果确定接受购买申请会对“商城”造成重大技术障碍② 合同应视为在“商城”根据第 12 条第 1 款以收据确认通知的形式送达用户时成立。③ “商城”的接受声明必须包含有关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销售的可用性以及购买申请的更正或取消的信息。

第11条(付款方式)用户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使用下列各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支付方式。但是,“商城”不得以任何借口,就用户的支付方式,向商品价格等收取任何额外费用。1. 各种账户转账方式,例如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邮寄银行2. 各种银行卡支付方式,例如预付卡、借记卡和信用卡3.网上银行转账4. 电子货币支付5. 收到货后付款6. 使用“商城”提供的积分进行支付,例如里程积分7. 使用与“商场”签订合同或经其认可的礼品券付款8. 通过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通过收据确认通知更改和取消购买申请)① 当用户提出购买请求时,“商城”会向用户发送收据确认通知。② 如对意向表达等有任何出入,已收到收据确认通知的用户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申请更改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应在发货前立即处理该申请。但如已付款,则适用第15条关于撤回要约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货物供应等)① 除非“商城”与用户另行就商品交付时间等事宜达成协议,“商城”将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定制生产和包装,以确保商品等在用户下单之日起7天内交付。但是,如果“商城”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应在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上述措施。在此情况下,“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查询商品等的交付流程和进度。② “商城”应明确规定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的运费承担方以及各方式的配送期限。如“商城”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应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如“商城”证明其并无过错或疏忽,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十四条(退款)如果“商城”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应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如果已预先收到商品等的款项,则应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退订等)① 用户与“商城”就商品等购买事宜订立合同后,可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合同详情书面文件之日起7日内撤销要约(如商品等交付时间较收到该文件有所延迟,则以收到商品等之日或商品等开始交付之日为准)。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对撤销要约另有规定时,以该法的规定为准。② 用户收到商品后,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况,则不得退货或换货等。1. 若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货物等丢失或损坏(但若包装等损坏以检查货物等内容,则可取消订阅)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耗而导致商品等价值大幅下降的情况3. 商品等价值随时间推移大幅下降,以致难以转售的情况4. 如果原商品的包装等损坏,或者商品可以以相同的性能进行复制。③ 对于第 2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的情况,如果“商城”没有采取诸如事先在消费者容易知道的地方明确说明取消订阅等受到限制,或者没有提供试用产品等措施,则用户取消订阅等不受限制。④ 尽管有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如果商品等的内容与展示或广告的内容不同,或者履行方式与合同内容不同,用户可以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 3 个月内,或者在用户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事实之日起 30 天内撤销订阅等。

第十六条(撤回认购等的效力)① 如果“商城”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用户已支付的商品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如果延迟向用户退款,则应按延迟期间乘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1-2条规定的延迟利率支付利息(括号内部分已删除)。② 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如果用户已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等款项,“商城”应立即要求提供所述支付方式的商家暂停或取消该商品等的账单。③ 若用户取消订阅等,则应承担退回已提供商品等所需的费用。“商城”不会因用户取消订阅等原因向用户索取罚款或赔偿。但是,若取消订阅等原因是商品等内容与展示或广告不符,或履行方式与合同条款不符,“商城”应承担退回商品等所需的费用。④ 如果用户在收货时承担运费等费用,“商城”会在取消订阅时明确说明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能够轻松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① 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商城”只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数量的个人信息。② 本商城不会在会员注册时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必需的信息。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购买合同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则本条款不适用,因为此类情况需要收集最低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③ 当“商城”收集或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会告知用户收集或使用的目的,并征得用户的同意。④ “商城”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预期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如需将信息用于新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则应在使用或提供阶段通知相关用户并征得其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 根据第 2 款和第 3 款,“商城”需要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必须事先明确或通知《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事项,例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机构、姓名、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以及与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有关的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和要提供的信息内容),并且用户可以随时撤回此同意。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并更正“商城”所持有的个人信息中的错误,而“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商城”在错误更正前不得使用相关个人信息。⑦ 商城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数量限制在最低限度,以保护个人信息,并对因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提供给第三方或更改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⑧ “商城”或任何从其收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一旦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达成,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⑨ “商城”不会预先勾选关于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框。此外,商城明确规定了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时会受到哪些服务限制,并且不会因为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非强制性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而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十八条(“商场”的职责)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本条款及细则所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条款及细则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② “商城”必须配备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③ “商城”对因“商城”从事《公平标签和广告法》第三条规定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标签或广告行为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④ “The Mall”不会发送用户不想收到的商业广告邮件。

第十九条(关于会员ID和密码的义务)① 除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外,会员负责管理其 ID 和密码。②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 ID 和密码。③ 如果会员发现自己的 ID 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则必须立即通知“商城”,并按照“商城”提供的指示进行操作。

第20条(用户的义务)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信息2. 窃取他人信息3. “商城”上发布的信息变更4. 传输或发布除“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5.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例如版权6. 损害“购物中心”或其他第三方声誉或干扰其业务的行为7. 在“商场”上披露或发布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音频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第21条(连接“商场”与被连接“商场”之间的关系)① 当上层“商城”和下层“商城”通过超链接连接时(例如,超链接的目标包括文本、图像和视频),前者称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② 如果“联营商城”在其初始屏幕或连接时通过弹出屏幕明确表示,对于用户与“联营商城”之间就“联营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进行的交易,其不承担担保责任,则“联营商城”不承担此类交易的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限制)① “Mall”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Mall”所有。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以复制、传播、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将通过使用“商城”获得且属于“商城”知识产权的任何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允许第三方使用。③ 如果“商城”按照协议使用属于用户的版权,则应通知相关用户。

第23条(争端解决)① “商城”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并对损害进行赔偿。② “商城”会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和意见。但如果无法及时处理,我们会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和处理时间安排。③ 如果用户就“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请求损害赔偿,则该纠纷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长/省长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4条(管辖权和适用法律)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因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地所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如用户无住所地,则应由用户住所地所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但如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地不明,或用户为外国居民,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② 韩国法律适用于“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补充条款(生效日期)本条款及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